破产管理人委员会应发挥下列作用:1、对破产债务人的同财产、公章、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