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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程序

法律百科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法考归档 最新发布

哺乳期离婚程序

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如果恰好这时女方处于哺乳期,双方就会有疑虑。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哺乳期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熟知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哺乳期离婚程序:

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离婚。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

哺乳期离婚程序参照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与普通离婚程序在三十四条有所区别。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关于哺乳期离婚程序的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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